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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步驟:先申報土地增值稅、契稅→繳清稅款→查欠地價稅、房屋稅→申請買賣登記。
第二步驟:持下列文件至不動產轄區地政事務所辦理買賣登記:
除繼承登記須附繳證件外,應另檢附:
【一】按土地所有權狀和房屋所有權狀遺失,應備下列文件,申請書狀補給登記:
【二】注意事項:本人必需親自攜帶身分證正本及印章辦理,由審查人員。辦理核對身分。如因故未能親辦者,可檢附印鑑證明〈切結書及登記申請書亦應加蓋印鑑章〉或依土地登記規則第41條各款方式之一代替。
【三】案件經審查無誤,經公告30日,公告期滿無人提出異議,即登記補給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