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分類:

第一步驟:先申報土地增值稅、契稅→繳清稅款→查欠地價稅、房屋稅→申請買賣登記。

  1. 由承買人與出賣人共同訂立土地建物買賣所有權移轉契約書【公契,一式二份】並蓋妥雙方印章。
  2. 其中一份土地契約書及建物契約書貼足印花稅票〈稅額為買賣價款總金額千分之一〉。
  3. 向稅捐機關〈地方稅務局〉申報土地增值稅、鄉鎮市區公所申報契稅,繳清稅款後記得至稅捐機關查欠地價稅、房屋稅。
  4. 若為二親等內之間買賣,要記得先向國稅局申報贈與稅。

第二步驟:持下列文件至不動產轄區地政事務所辦理買賣登記:

  1. 土地登記申請書。
  2. 土地建物買賣所有權移轉契約正、副本〈貼印花的是正本〉。
  3. 土地增值稅、契稅繳款(免稅)證明書【分別訂在契約書正副本】。
  4. 承買人與出賣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如本國人: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正本擇一檢附〉。
  5. 出賣人之印鑑證明正本〈如未附印鑑證明,請出賣人本人持國民身分證正本至地政事務所由審查人員核對身分〉。
  6. 土地、建物所有權狀。

  1. 如為本人〈該抵押權之人為金融機構者〉親自辦理,請攜帶身分證正本、印章、抵押權塗銷同意書及他項權利証明書至各縣市地政事務所提出申請,一小時內登記完畢。
  2. 若委託他人代理,則申請人身分證檢附影本切結蓋章即可,另應攜帶代理人身分證正本及印章。
  3. 若為向私人借貸者,應另附債權人身分證明文件及印鑑證明〈當然抵押權塗銷同意書上一定要蓋印鑑章〉〈若債權人帶身分證正本親自至所,經審查人員核對身分者則免附〉。

  1. 繼承系統表。
  2. 遺產稅繳納〈或免納、不計入、逾核課〉證明書證影本各乙份。
  3. 權利書狀〈未能檢附者,應附切結書〉。
  4. 被繼承人除戶謄本及繼承人現戶戶籍謄本〈被繼承人死亡後核發之現戶〉。
  5. 繼承權拋棄書〈無拋棄繼承權者免附〉〈向法院申請核發〉

除繼承登記須附繳證件外,應另檢附:

  1. 分割協議書正副本各乙份〈正本應貼足印花,依立約當時之價值千分之一計算〉。
  2. 繼承人印鑑證明〈參與協議者均需檢附,有效期限自被繼承人死亡日前一年以後均有效〉 。

【一】按土地所有權狀和房屋所有權狀遺失,應備下列文件,申請書狀補給登記:

  1. 登記申請書。
  2. 登記清冊。
  3. 補發原因證明文件〈權利人書狀滅失切結書〉。
  4. 身分證明文件〈如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戶籍謄本正本〉。

【二】注意事項:本人必需親自攜帶身分證正本及印章辦理,由審查人員。辦理核對身分。如因故未能親辦者,可檢附印鑑證明〈切結書及登記申請書亦應加蓋印鑑章〉或依土地登記規則第41條各款方式之一代替。
【三】案件經審查無誤,經公告30日,公告期滿無人提出異議,即登記補給之。

  1. 「公告土地現值」係作為土地移轉及設定典權時,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之參考;並作為主管機關審核土地移轉現值之依據,公告土地現值於每年1月1日公告。
  2. 「公告地價」係作為土地所有權人申報地價之參考,政府依據土地所有權人所申報之地價課徵地價稅,公告地價每3年公告1次,必要時得延長之。

  1. 申報地價為土地所有權人依公告地價在增減20%範圍內所申報之地價,申報地價為課征地價稅之依據。
  2. 前次移轉現值或原規定地價則指土地前次移轉時所申報之土地現值或未經移轉土地第一次規定之地價,作為計算土地漲價總數額以課征土地增值稅之用。

  1. 第一類:到場申請人須攜帶身分證明文件正本供查驗身份,且須於謄本申請書載明登記名義人〈所有權人/管理者/他項權利人〉之申請標的座落、姓名及身分證字號,及申請人之姓名及身分證字號。
  2. 第二類:任何人均得申請,到場申請人需出示身分證明文件正本供查驗身份,並於謄本申請書載明登記名義人〈所有權人/管理者/他項權利人〉之申請標的座落,及申請人之姓名及身分證字號。
    倘不知上述登記名義人〈所有權人/管理者/他項權利人〉之申請標的座落,可利用建物門牌查詢,查詢已至登記機關申請保存登記之建物標的座落,惟使用建物門牌查詢功能,需額外計收查詢登記規費,每筆棟二十元。